寧夏新聞網訊(記者 姚振國)4月24日,記者從寧夏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了解到,《寧夏食品藥品安全“黑名單”信息共享和聯合懲戒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于4月13日起實施,對被列入“黑名單”的企業和責任人,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將與其他相關政府部門、金融機構將信息共享,聯合懲戒,限制其從事食品藥品經營生產活動。
《辦法》規定列入“黑名單”的11種情形
1、因提供虛假證明、文件資料、樣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許可證或批準證明文件的;
2、偽造、涂改、倒賣、出租、出借、轉讓許可證或批準證明文件的;
3、受到吊銷許可證行政處罰的;
4、一年內累計兩次因違反食品藥品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受到責令停產停業處罰的;
5、食品藥品生產經營者的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受到在法律法規規定期限內不得從事食品藥品生產經營活動的行政處罰的;
6、違法行為構成犯罪、受到刑事處罰的;
7、逾期未主動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
8、發生較大(Ⅲ級)以上食品安全事件(故),或半年內連續發生一般(Ⅳ級)食品安全事件2次以上的;
9、生產、銷售假冒偽劣產品等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性質惡劣,被從重處罰的;
10、篡改經批準的食品藥品廣告內容進行虛假宣傳,或違法發布任意擴大產品適應癥(功能主治)范圍、絕對化夸大藥品療效、嚴重欺騙和誤導消費者廣告的;
11、存在其他食品藥品監管部門依法認定需要列入“黑名單”的嚴重違法行為的。
信息共享 聯合懲罰 “黑名單”企業多方受限
《辦法》規定,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在其政務網站或政府網站建立“食品藥品安全黑名單”專欄,由專人負責管理,同時還應當將“黑名單”信息推送至寧夏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并書面告知同級負有監管職責的其他監管部門。
此外,對被列入“黑名單”的生產經營者和責任人員,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采取增加日常監督檢查頻次、提升企業風險管理等級、限制從事食品藥品生產經營活動、暫緩辦理執業藥師資格審核和個人登記手續等懲戒措施,并聯合相關部門采取限制申請政府性資金支持、禁止參與政府采購活動、限制取得政府供應土地、限制辦理行政審批等聯合懲戒措施。
鼓勵公眾舉報違法犯罪行為或者違法犯罪線索 最高獎勵50萬元
為進一步完善食品藥品舉報獎勵制度,加大對違法行為的打擊力度,自治區食品藥品監管局、自治區財政廳今年重新修訂了《寧夏回族自治區食品藥品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辦法(試行)》,鼓勵社會公眾積極舉報食品藥品違法犯罪行為或者違法犯罪線索。
市民可向自治區各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舉報,舉報內容包括食品生產、經營、餐飲服務環節違法行為;藥品、醫療器械、化妝品研制、生產、經營、使用等環節違法行為:其他經各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認定需要給予獎勵的舉報行為。
據舉報證據與違法事實查證結果,舉報獎勵將分為三個等級,其中一級:舉報人提供的被舉報方的違法線索、事實、證據,與監管部門查證的違法事實、證據完全相符,并能到現場指認的。二級:舉報人提供的被舉報方的違法線索、事實、證據,與監管部門查證的違法事實、證據部分相符的。三級:舉報人僅提供被舉報方的違法線索,不能提供相關事實、證據,經監管部門查證,線索屬實的。
根據重新修訂舉報獎勵辦法,屬于一級舉報獎勵的,按案件貨值金額的4%~6%(含本數,下同)給予獎勵;獎勵金額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獎勵;屬于二級舉報獎勵的,按案件貨值金額的2%~4%給予獎勵;獎勵金額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獎勵;屬于三級舉報獎勵的,按案件貨值金額的1%~2%給予獎勵;獎勵金額不足200元的,按200元獎勵。此外,舉報人有特別重大貢獻的,獎勵金額原則上不少于30萬元,最高可達5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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