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和賣方辦理一份房產買賣公證,待產權證滿兩年后,再辦理過戶手續,可以少繳2萬多元的稅,這樣做安全嗎?”日前,購房者劉女士到永寧縣公證處詢問。“先辦公證后過戶或不過戶只辦公證,都是存在較大風險的。”公證員回復。
劉女士全款從李女士手中購買了一套全新的二手房,并裝修入住。原房主李女士剛繳納完契稅辦理了產權證,此時過戶,買賣雙方需要繳納契稅、增值稅和個人所得稅等2萬多元。為少交稅費,劉女士與李女士協商,暫時不過戶,雙方只辦理一份房產買賣公證,待產權證滿2年后再辦理過戶手續。
對此,永寧縣公證處公證員提示,公證處可以對雙方的房產合同辦理公證,證明雙方交易事實。但根據《物權法》規定,物權轉移以登記為準,只公證而不過戶,公證只能證明雙方交易的真實性,卻不能夠起到轉移房屋所有權的法律效力,買方并不能夠獲得房屋的產權。在買賣雙方房屋款交割、房屋交付完畢后,房屋產權仍屬于原房主。如果遇到房價暴漲,賣房者反悔將房產另行售出,就會陷入糾紛。公證員提醒劉女士,“不過戶只辦公證”要承擔很大的風險,最好不要為了省稅而給自己以后的生活帶來麻煩。
天盛律師事務所律師崔建軍認為,如果交易雙方為了逃避營業稅,選擇暫不過戶,存在著交易不成功的風險。房屋產權人如果由于民事訴訟、刑事懲罰等原因,使得房子被查封、抵押,買方一旦購買,那將承擔很大風險,即便房子已經進行了交易公證,也屬于無效。(記者 李錦 實習生 李有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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